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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八十二年元月十一日修正第一条 乡贤梁洁纯女士为纪念其夫君梁达人先生毕生致力于警察法政教育事业、特委托台北市梅县同乡会设置「梁达人先生纪念奖学金」。第二条 本奖学金之基金新台币壹拾万元,委由本会奖学金委员会运用,每年所得孳息,除拨充奖学金外,若有剩余,应并入基金内。第三条 本奖学金之发给,以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弟妹,在台北市之公立大专院校或在台湾省与高雄市之国立大专院校,修习法律者为主要对象,其相关科系者为次要对象。第四条 本奖学金之名额暂定为一名
民国八十七年四月九日修正第一条 乡贤梁洁纯女士为纪念其夫君梁达人先生毕生致力于警察法政教育事业、特委托台北市梅县同乡会设置「梁达人先生纪念奖学金」。第二条 本奖学金之基金新台币壹拾万元,委由本会奖学金委员会运用,每年所得孳息,除拨充奖学金及必要费用外,若有剩余,并入基金内。第三条 本奖学金之发给,以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在台北市之公立大专院校或在台湾省与高雄市之国立大专院校,修习法律者为主要对象,其相关科系者为次要对象。第四条 本奖学金之名
民国八十六年二月四日修正第一条 乡贤梁洁纯女士为纪念其夫君梁达人先生毕生致力于警察法政教育事业、特委托台北市梅县同乡会设置「梁达人先生纪念奖学金」。第二条 本奖学金之基金新台币壹拾万元,委由本会奖学金委员会运用,每年所得孳息,除拨充奖学金及必要费用外,若有剩余,并入基金内。第三条 本奖学金之发给,以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在台北市之公立大专院校或在台湾省与高雄市之国立大专院校,修习法律者为主要对象,其相关科系者为次要对象。第四条 本奖学金之名
民85.⒉⒋修正第一条 乡贤梁洁纯女士为纪念其夫君梁达人先生毕生致力于警察法政教育事业、特委托台北市梅县同乡会设置「梁达人先生纪念奖学金」。第二条 本奖学金之基金新台币壹拾万元,委由本会奖学金委员会运用,每年所得孳息,除拨充奖学金及必要费用外,若有剩余,并入基金内。第三条 本奖学金之发给,以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在台北市之公立大专院校或在台湾省与高雄市之国立大专院校,修习法律者为主要对象,其相关科系者为次要对象。第四条 本奖学金之名额暂定为一名
民国八十二年元月十一日修正第一条 鄕贤梁洁纯女士为纪念其夫君梁达人先生毕生致力于警察法政敎育事业、特委托台北市梅县同鄕会设置「梁达人先生纪念奖学金」。第二条 本奖学金之基金,委由本会奖学金委员会运用,每年所得孳息,除拨充奖学金外,若有剩余,应并入基金内。第三条 本奖学金之发给,以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弟妹,在台北市之公立大专院校或在台湾省与高雄市之国立大专院校,修习法律者为主要对象,其相关科系者为次要对象。第四条 本奖学金之名额暂定为一名,其金额则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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