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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文献第四期杨故立法委员一峯先生给石社长函,认为文献三期恭勤公栗毓美一文「对栗公介绍尙嫌不够。即如栗公之对未婚妻之念旧,终身不忘,其未婚妻之贞烈,似均应有所介绍。」又提出栗公为栗大王,金龙四大王系另外一人,故撰「恭勤公栗毓美逸事续谈」,以补杨故委员所说的不够,惜扬故委员未及过目为憾耳!栗大王是豫人纪念恭勤公治河有功,敬仰其为人,所上之神号,乃恭勤公身后之事。鄕人传说以其为第四位入庙之神位,故栗大王即金龙四大王。以上得之传说,既无典籍可资,又无文献可考
河南开封龙王庙中四大王中之栗大王)金龙四大王恭勤公栗毓美、山西浑源人,淸嘉庆年拔贡,分发河南省候补知县,因年少英俊有才实干,得该省巡抚器重。其时适有一案件纒讼数载,由县经府到省,皆无法断案。问题是原吿女方谓为强奸,而被吿男方则坚称是通奸,官不能决。交栗审理,栗传原吿,谓女方曰:官事不能了结,因你不知律例,本官先吿诉你:强奸一次者杖八十;十次以上者,男方家产之半数判归女方;百次以上者,男的处死刑,全部家产赔偿女方。原吿女子称一百次也多得多,官面示公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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