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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几年以后到对日抗战胜利之后这十余年间,泉州地区,凡是军法或司法案件死刑犯执行行刑都是用「枪毙」,而民国十几年至二十几年间的军、司法执行囚犯死刑,大都是用「砍头」的方式,不过,那时候,判处重刑的案件,都是军法审判的多,因为地方法院的判案,往往是受人情的包围,更大的缺点就是「司法黄牛」的「走后路」,大案化小,小案化无。由地方法院执行行刑的情形,几乎没有。当时的泉州地区,凡是重刑案件的审理,大约分为二个机构,一个是驻军的团级以上的司令部(城防司令部以上的单位),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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