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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照料病人来台者本地人结婚适法性

    来源期刊:《甘肅文獻》 第50、51期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时间:1998-01-01
    关键字: 法律常识 来台本地人结婚法性 法律法规 问题解答

    方为台湾地区之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也就是说,小珍与小朱应依据中华民国之法律为之,自然具有效力。然而小珍仍不能直接在台湾定居,必须依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才得于台湾地区居留及定居。此外,小珍与小朱二人结婚后,仍应至大陆登记,再依上述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来台。参考法条:《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大陆地区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一、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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