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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为台湾地区之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也就是说,小珍与小朱应依据中华民国之法律为之,自然具有效力。然而小珍仍不能直接在台湾定居,必须依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才得于台湾地区居留及定居。此外,小珍与小朱二人结婚后,仍应至大陆登记,再依上述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来台。参考法条:《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大陆地区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一、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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