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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的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第二条:本条例用词,定义如左:一、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二、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土。三、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四、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台湾地区人民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第三条:本条例
四、修订义勇军总指挥部九月二十四日修订东北义勇军总指挥部条例:第一条 本部隶属于东北民众抗日救国会。第二条 本部采委员制,以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关。第三条 本部委员会委员由东北民众抗日救国会就会员中推选之。第四条 本部设总指挥一人,由委员就委员中推选之第五条 由委员会就委员中推擧主席团三人至五人,于开会时轮流主席。第六条 本部于委员会下设左列七处一、参谋处 设作战、谍报、交通各科。二、军务处 设军衡、军械、军医、军法各科。三、政务处 设行,司法、外交各科
民国六十六年平均地权条例及土地税法修正时,政府将土地增値税率改为三级,一直沿用至今。而土地涨价实数额在前次移转现値之一倍以下者课征四〇%,超过一倍至二倍之间部份课征百分之五〇%。超过二倍部份课征百分之六〇%。提升第一级税率为四〇%,以遏阻藉短期移转享受百分之二〇低税率之取巧者,也取消第四级高税率,以鼓励长期持有者,尽到微赋合理的境界。可是这几年来,综合所得的税率已由早年最高的百分之六〇%逐渐降低到七十九年度起实施之百分之四〇%,而土地增値税之税率则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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