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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地方自治的涵義地方自治,係指地方人民依據國家法律,組織團體,在國家監督之下,具有法人地位,以地方之人和財,自行辦理一切的公共事務。所謂公共事務,包括固有事務與委任事務兩種:固有事務,爲地方自治團體本身應辦的事務;委任事務,本屬於國家事務,而由國家令地方自治團體負責執行。自治團體受了委任,應視同本身固有事務,負執行之全責。國父在「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一文說:「民治實行之次第,莫先於分縣自治。蓋無分縣自治,則人民無所憑藉,所謂全民政治,必莫由實現。……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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