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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六卷三期所载王豫民先生「胶莱河畔」一文,指曹崔兰芬女士亡夫曹克明先生曾经投伪,经曹女士具状控告诽谤,事经和解,未予起诉。王豫民先生依据和解书,已于民国七十一年五月一日在中央日报第四版登报公开道歉。嗣接曹女士寄来辩驳书,并附曹先生有关文件,特为刊布,冀使史事彰明。有关诉讼及和解经过,恕不赘载。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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