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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无主物与埋藏物

    来源期刊:《寧波同鄉》 第410期  作者:徐立新  出版时间:2003-05-01
    关键字: 民主 民法 埋葬物 无主物

    或迳报地方政府指定保管机构采掘收存。」因此民众若发见古物埋藏物,像年代久远之礼器、乐器、兵器、货币、雕刻、器皿、文献、印玺等文化遗产[2],并不能取得其所有权,而且应报告政府有关单位处理。依规定报告者,政府订有奖励办法,违反者,依文化资产保存法可科处五万元以下罚金。民法物权论,关于无主物之先占、埋藏物之发见,均以动产为限。埋藏物通常埋在地下或隐藏于不易为人发现之处所,无主物则否。民众依法律规定取得无主物或埋藏物,不但促使物尽其用,也增进资源之经济效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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