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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为发扬同鄕互助精神,使淸寒同鄕死亡后不致发生丧葬困难问题,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旧宁波府属鄞县(含四明)、慈谿、鎭海、奉化、象山、定海(含滃洲)、三门各县旅台同鄕,死亡后无力安葬者,均得申请本会发给治丧补助费,同时得请拨给本会墓园寿字区墓地埋葬之。第三条 申请发给治丧补助费或拨给墓地,得由死亡者之遗属或亲友于死亡一星期内,向本会塡具申请书一份,并附缴死亡人之户籍誊本及死亡证明书各一份,办理申请手续。第四条 治丧补助费规定为新台币伍千
第一条 本会为援助淸寒同鄕疾病就医减轻负担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援助对象以旧宁波府属鄞县(含四明)、慈谿、鎭海、奉化、象山、定海(含滃洲)、三门各县旅台同鄕患有严重疾病无力就医有待急救者为限。第三条 申请医药援助金应办理下列手续:一、塡具申请书乙份。二、附缴本人国民身分证影本一份。三、附缴公立医院或衞生所诊断书乙份。四、住院者附缴住院证明书乙份。第四条 非住院者援助金最高额新台币壹千元,住院者援助金最高额新台币伍千元,每人均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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