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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案情,特将敎厅报部恳核处的最关重要之公文内容。分析于下,读之便不难明其底蕴了,原呈为敎厅敎忠字第三六六号函,一、备述收到笔者致敎厅二函,谓均诵悉。二、「本厅对本案之处理,从不漠视,更未推卸责任」,但从事实言,部令到厅,即为失落了,且已三年未之察觉,而且六九年敎部以五四五九号函,命令酌办公文,迄今亦给省市厅(局)搁置五年以上,尙未动手,似此是不是会说不过去?三、「国立编译馆对本案意见1.「地方主持编辑」,笔者对此是过来人,并不感若何困难。2.「交由省市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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