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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会为扩大征求会员及筹募九十四年各项会务经费特订本办法。第二条:为使本办法能获得有效之实施,得由本会组成征募总队,下设征募队、征募分队,共同办理征求会员或劝募乐捐工作。第三条:征募总队为直属本会理事会之任务编组单位。设名誉总队长数人,由本会全体名誉理事长兼任;总队长一人,由本会理事长兼任;队长若干人,由本会全体常务理监事及理监事兼任,并同时聘请其他热心委员、鄕长等一同担任;分队长若干人,由队长视需要在本队征求之会员名单中遴选一至数人,协助队长扩征
第一条:台北市江苏省常熟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同鄕子女发奋求学,造就人才,特设置奖学金,订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会每年应在经常费福利支出项下,编列预算,备发奖学金之用,并得接受同鄕之捐赠。第三条:奖学金每年擧办一次,凡本会会员及居住外县市(台湾省各县市及高雄市)之名誉会员子女,在国内公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高职就读之学生(不含夜间部之公费之学校)在前一学年(上下期)之学业平均成绩在七十五分及操行成绩乙等以上者,得申请本奖学金。第四条 申请人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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