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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談談小偷與大盜之分際及現行法律之探討

    来源期刊:《浙江月刊》第14卷 第8期  作者:越人 出版时间:1982-08-06
    关键字: 小偷与大盗 现行法律 执法者 法律漏洞 刑法条文

    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六、在车站或埠头而犯之者前项之未遂犯、罚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以犯窃盗罪为常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至三百三十四条,为抢夺强盗及海盗罪,最轻为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者为死刑。未遂犯罚之。预备犯强盗罪者,有拘役及罚金。观以上量刑,颇多弹性。(以上参刑法条)法律弹性愈大,则愈能导致不公平。且易为一些不肖之徒所利用,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款:携带凶器而犯之者。如此案件,依据条文,执法者可判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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