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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贵会利息等所得,准比照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免扣缴所得税款,但扣缴义务人仍应依所得税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申报免扣缴凭单,请查照。说明:一、覆贵会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组字第一〇四号申请书。二、合于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之宗教团体、各行业公会组织及同乡会同学会等,无任何营业或作业组织收入,仅有会费、捐赠、基金存款利息,或不动产租金收入者,可依财政部六十九年一月廿五日(六九)台财税第三〇七七二号函规定,免办年度结算申报外,其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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