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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法律常识漫谈㈡)怎样对付恶房客

    来源期刊:《寧波同鄉》 第445期  作者:周金芳 出版时间:2006-04-10
    关键字: 法律常识 房客 书面租约 法律专词浅释 不定期租赁

    一、那些是恶房客?⒈欠租不付者房东房客,双方约定每月租金新台币一万元,押金二万,每月一号交租,先付后住,三个月后,房客开始欠租,预交之二个月押租金抵完,仍继续居住,不付房租。⒉期满赖住者租期届满,房东依约收回租屋,房客托词未觅得合适房屋,赖住不迁,亦不付房租。⒊租约未定期限者⑴双方未订书面契约,仅口头约定,房东需要房屋时可随时收回。⑵房客可随时退租。⑶房客住满一年后,房东以租期届满,口头告知收回租屋,房客请延住一个月,寻觅新居一个月,期满房客不迁亦不付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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