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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整理鄕土文化遗产、培养鄕土观念、团结复兴基地反攻复国力量,以光复大陆重建桑梓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地区为组织地区,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会务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成立大会通过台北市政府北市72.1.4.社一字第四九五一二号函核定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同鄕会联络互助
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成立大会通过台北市政府北市72.1.4.社一字第四九五一二号函核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整理鄕土文化遗产、培养鄕土观念、团结复兴基地反攻复国力量,以光复大陆重建桑梓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地区为组织地区,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会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同鄕会联络互助
壹、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乡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整理鄕土文化遗产、强化鄕土观念、团结复兴基地反攻复国力量,以光复大陆重建桑梓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地区为组织地区,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会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史:一、关于同鄕会联络互助事宜。二、关于社会公益事业之协助事宜。三、关于急难救助与就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台北市河南省鄢陵县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条:本会以团结鄢陵同乡,发扬博爱互助精神,增进身心健康,联络情感,安定社会,拥护国策,促进国家复兴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亦设于台北市。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二、举行乡俗聚会,纪念庆祝活动。三、宣导乡情,维护会员权益事项。四、建立同乡资料调查、通讯、登记
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六月四日订定台北巿社会局71、6、24北巿社一字第二三三〇三号函核定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巿湖南省东安县同鄕会」。第二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发挥互助精神,并协助政府举办公益事业,共谋社会福利为宗旨。第三条:本会以台北巿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巿。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逐年修订东安县志,增订同鄕近况实录,发行东安文献,以利联系,增进同鄕情感。二、建立大陆祖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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