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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宪法临时条款,经由国民大会废止,由宪政当选之中华民国第一届国大代表,政府五院立法之委员、监察委员在本年底,将全部退职,修宪后将选出第二届的立、监委、国大代表,是中华民国宪政改革史上的重大历史任务。临时条款所产生国会,在台湾四十多年来对我国领导中心的巩固,政治的安定,经济的繁荣,有不可抹灭的贡献,使国家得以在稳定中持续发展。台湾在二次世界大战后,民生凋敝,百废待举,政府迁台后又面临中共威胁,唯有先求政治稳定,再求经济发展,才是唯一
宪法为和平时期之产物,亦仅能充分施行于和平时期。但由于我国行宪之初即需动员戡乱,故有临时条款之制定与四次修正,以适应非常变局,一保国家安全,再应宪政需求。因为临时条款系由国民大会依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之修宪程序制订,其修改时亦同此程序,故其效力与宪法之效力相等,且因其为宪法之特别法,并能优于宪法相关条文而适用。在以往戡乱、行宪并行三十余年中,在宪法未经修改国家之能由乱变治,社会之能由贫变富,临时条款之适时制订与修正充实,贡献至大。其一,临时条款对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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