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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政治常态」容有斟酌余地,其后虽有「惟无论执政党更替或行政院改组,任何施政方针或重要政策之改变,仍应遵循宪法秩序所赖以维系之权力制衡设计以及法律所定之相关程序」补述,但总觉有欠妥适,或有被断章取义之虞,本院释字第三九一号解释文中「预算案与法律案性质不同」一词,原系指「尙不得比照审议法律案之方式逐条逐句增删修改」而言,但却被声请机关断章引用,并作为停止法定预算之有力依据,能不愼乎。协商解决非解决宪政争议妥适途径司法解释贵在依循宪法原理厘清宪政争议,予声请者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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