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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项名次之排列,以不分公私立学校为原则。第八条:本办法,由本会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施行,修正亦同。台北市海门同鄕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審核者:蔣誠育
分配等工作,由本会直接审核办理之。第十条 申请奖学金之学生,合于第三条各项之规定标准人数,超过规定之名额时,以学业成绩最高者顺序录取。学业成绩相同者,就操行及体育成绩总分最高者依次录取。如合于标准者不足规定名额时,得降低标准予以录取,但以满额为限。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监事联席会通过施行。台北市甘肃同鄕会奖学金申请表
(限高中職學生填寫)
学期虽有成绩证明,而无在学证明,不予发给奖学金。(旨在奖励升学)㈣申请及发放时期:本奖学金每年分春、秋二季发给,各季以开学后二个月内向本会照附表格式塡表申请,逾期以弃权论,本会根据申请案,交由奖学金审査委员会审査,并经本会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一个月内发放完毕。三、助学金之核发:㈠本会会员确因家境淸寒,其子女学费筹措困难,得由本会会员三人证明,虽其子女在学成绩不合前条规定,仍得检具在学证明,于申请表上注明助学金之申请,仍照上项程序及发放标准发给。㈡助学金
一、「爱我丰县」基金会奖学金简则 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修订一、宗旨:为奖励大陆地区丰县在学学生,勤学敦品,特设置本奖学金。二、名称:本奖学金定名为「大陆地区丰县在学学生奖学金」。三、申请条件:㈠参加本年丰县大学联招(高招)、成绩优良,就读大陆四年制大学之大一学生。㈡申请时附缴大一新生入学证明及在丰县联招成绩证明。四、申请手续:塡写奖学金申请表,向「丰县台属联谊会」办理。(丰县大庆路五十七号之二,马秀华会长)五、申请时间:每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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