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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就读于台湾各公私立大专院校及高中(职)学校,一学年以上,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含三十五岁),其学业成绩总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者,均得向本会申请奖学金。第三条:本奖学金自民国五十七年起,每年颁发一次,于每年十一月一个月内接受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第四条:申请奖学金之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检其申请书一份(由本会印发)及上学年度,上下学期学业操行成绩证明书,及在学证明书各一份,送由本会奖学金审查委员会审核后,在会员大会时发给之。第五条:奖学金之金额,视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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