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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注本会之奖学金一向均秉持专款专用之原则,并无「挪用」或「删除」一事,由于本人自九十二年起接总干事一职,初始对奖学金之分配未完全了解,以为『韦永成家族纪念奖学金』之发放系以韦永成先生为代表,故当时未将永公夫人暨其胞弟韦超先生纳入,其后经前总干事易公暨理事阮公的指正后,于九十三年起即将韦夫人暨韦超先生纳入。对于个人之疏失(不熟悉奖学金发放作业)造成少数乡贤对本会之误解甚感抱歉,未来对奖学金之运用及发放作业,均将秉持以往『专款专用』之原则,其次,由于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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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学金的来源:本会奖学金自韦公永成担任理事长,即登高一呼,并由各先贤纷纷向应捐献而奠立基金。韦永成先生 捐献天母房屋一层及积存房屋租金及孳息至今共计新台币二百二十万元。雷雨均先生 捐献新台币五十万一千元黄廷英先生 捐献新台币五十万四千元黄国华先生 捐献新台币二十六万五千元罗美南先生 捐献新台币二十四万三千元廖士漠先生 捐献新台币二十四万三千元成三思先生 捐献新台币二十四万元徐启明将军 捐献新台币十九万九千元八十四年后新增奖学金损献人名单:英彦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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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尚未发现实据,当不便臆测,不过在元史选举志载:「成宗大德十年春二月增生员廪饍通前三十员为六十员。」到了明朝初年,凡额定生员皆廪食,其后有增广、附学,亦廪食,因此生员食廪者为廪饍生。简称廪生或附生。清朝亦沿用之,尤其是清末利用庚子赔款,先后派遣幼童留学美国,造就了不少人才。廪食制度在数量上与质量上虽微不足道,但它可算得上是我国民间奖学金制度之滥觞。民间奖学金或学术基金之设立,不但可辅助专业科技之发展,并可培植专业人才为企业所用,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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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二月十一日,奉郭發行人諭:「一、藍編輯處事疏忽,應予警告一次。二、本刊自今以後,不得刊登任何涉及個人之文字。」自應遵辦。嗣接汪英群鄕長來函,並附「答辯」一份,要求本刊更正。旋又接本會前總幹事孔祥輝、譚雄、范學偉三位先生聯名來函,要求刊登。審核該函內容,與上述之「答辯」函係屬同一事實,而三位前總幹事對本會均有其貢獻,實不能等閒視之。汪君又曾分函各同鄕,涉及王總幹事力行與本人,不得不據實答辯。因之,將上述三函破例一併刊出。惟自今以後,本刊絕遵循發行人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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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呼应,相互问难。父母总是劝我多休息,不要太辛苦了,免得累坏了身体,当时精力充沛,好像忘记疲劳这两个字。杉中管理严格,学风校风良好,同时学校还建立了几种完美的制度,第一是奖学金制度,规定学生学期总成绩全班第一的,次学期全免学费八元(记得当时一个银元可购买三百个鸡蛋),第二名减免学费二分之一,第三名减免学费四分之一。第二是免考制度,规定每学期月考时,学生单科成绩达九五分以上的,该科在以后每次测验或考试时,均可享受免试优待,这对成绩好的同学固然是莫大的鼓舞,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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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在更显格外重要。台北青田同乡会为克服青黄不接的情况,本届理监事会议达成共识,认为青田老中青的传承刻不容缓,因此有了以下数项重大决议:一、成立青年团,选出年轻一代担任召集人。二、恢复奖学金制度,限于同乡会经费,先从大学研究所的奖助开始。三、充实《青田会刊》内容,增加编审委员。四、加强连络中南部乡亲,成立台中及高雄联络处,并设置干事。五、修编「台湾青田乡亲通讯录」,希望将在台老中青一起加入。六、蒐集并汇编来台青田人文官录,比照之前一百位青田将军录的筹编。有乡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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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鄕会为鼓励优秀会员子弟努力求学,奖助淸寒会员子弟完成学业,为国家社会培植人才,为浙江鄕邦争取光荣,于民国五十六年,组织奖助学金委员会,经郭主任委员履洲鄕长筹划,建立了奖助学金制度。第一笔奖学金来自旅香港郭正达同鄕,为纪念其尊翁郭耕余先生立德之遗志,以新台币二十万元为基金,每年将应生孳息拨交同鄕会作奖助学金。(五十七年起改为每学期新台币一万九千四百元)第二笔奖学金来自旅印尼王振民同鄕,为纪念其尊翁王南山先生一生助人为善,每学期拨付新台币一万元为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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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就非常踊跃,为了不使已申请人向隅,同鄕会虽然经费困难,仍筹措部份经费配合,助学金制度于焉产生,至五十八年郭履洲鄕长再引进旅印尼侨商王振南先生,为纪念乃父王南山鄕长毕生周济贫困之善行,每年同样捐助新台币贰万元,成立王南山鄕长奖学金,斯时奖学金制度已受到浙籍大专在学子弟之重视,虽然奖助学金额,大学为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专科(后二年)为九百元(五十九年调整为一千元),助学金额大学六百元,专科四百元,为数不多,但同学们普遍都认为这是一种荣誉,申请人数逐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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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父亲或母亲)或本人为本会会员,且已缴纳本年会费者,得向本会申请奖学金。第三条:本奖学金,每年颁发一次。申请日期每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二月一日止(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第四条:申请奖学金之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检具申请表(如附表)一份及该学年,上下学期学业、操行、体育正式成绩单与身份证、学生证(毕业生免缴)正反面影印本各一份,以挂号寄送本会(台北市罗斯福路一段三十二号十二楼),由本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经核定后,分别通知受奖人于规定时间内,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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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古龙建先生兄弟姊妹为纪念先父母关怀同乡子弟之美意,特委托台北市梅县同乡会设置纪念奖学金。第二条 本奖学金之基金新台币玖拾万元,委由本会奖学金委员会运用,每年所得孳息,除拨充奖学金及必要费用,若有剩余,并入基金内。第三条 本奖学金之发给,以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在学学生,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第四条 本奖学金之名额视孳息状况弹性运用。第五条 凡合于本简则第三条规定之在校学生,并具备左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