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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刋讯)本会前设置之同鄕子女奖学金,现经五月十二日理监事会联席会议决议:为鼓励同鄕子女努力求学,决定恢复该项奖学金,凡我同鄕子女,其学业成绩符合本会奖学金设置办法之标准者,均可缴验学业成绩单及户口誊本等证件,向本会申请审查,其奖励标准兹志如下:一、操行列入甲等者。二、学业成绩分为大专学生总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军校学生在七十五分以上,高中学生在八十五分以上者。三、如已获得其他奖学金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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