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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可以申請去台探親、探病和奔喪?應如何辦理手續?在台有父母、配偶之父母(翁姑、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大陸居民(探親指台灣現職公務人員在大陸的三親等範圍)。如果探病、奔喪對象在大陸地區之子女已死亡者,可由其媳、婿單獨申請;如果申請去台探病、奔喪之兄弟姐妹年逾七十歲或患重病、重傷,檢具醫院開具的診斷書,其配偶可以申請同行赴台。去台探親、奔喪,探病的停留期爲兩個月,有特殊情形經批准可延長一個月。此外,台灣親屬年逾七十歲以上的,因...
台灣居民短期來大陸,住在城鎮的台胞由本人或親友在二十四小時,農村七十二小時內去當地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手續,並告知當地台辦。需在大陸居留三個月以上的,應向當地市、縣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暫住證。
六月二十二日,風和日麗,天氣晴朗,本社邀請了十多位曾經返鄕探親歸來的社務委員,假台北市仁愛路四段遠東百貨公司四樓鑽石樓餐廳,擧行飮茶座談。本社湯社長、辛經理、楊主任都到場接待,一方面爲他們長途跋涉洗塵,一方面爲「君自故鄕來、應知故鄕事」,請將故鄕情況,所見所聞,介紹給尙未回鄕探親的鄕友,先聞爲快,分享他們的喜悅,並作爲日後返鄕探親同鄕之參考。我旅台鄕友,離鄕四十多年,音訊隔絕,自兩岸開放探親,思鄕之情,湧上心頭,都想返回故鄕看一看,以了心願,這是人之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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