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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6.奖学金审议委员硏讨修正)第一条:本会为奖励努力向学之同鄕优秀子弟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居住台湾地区之赣籍子弟在公私高中(高职)大学专科以上学校肄业,其学业成绩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绩甲等,体育成绩在七十分以上均可申请,大专肄业以上,每名肆仟元,高中(职)每名参仟元。另增设低收入户家境清寒有案者可申请硕士班学生奖学金限三名,每名每学期奖学金壹万元。博士班学生奖学金限二名,每名每学期奖学金贰万元。如申请人数过多以成绩高低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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