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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有财产,包括基金、不动产及动产,非经董事会依第十三条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可,不得动用或转移,有关孳息及收益之支用,不得移作本章程第二条规定以外之用途。第十七条:奖学金之分配委托敎育主管机关统筹办理。第十八条:本基金会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会计决算期,于年终结束,就左列事项,检附有关资料,呈报主管并分函当届同鄕会备查。一、业务报告(基金运用状况及上年度所办重要业务事项)。二、财产淸册(包括基金、不动产及动产)。三、收支决算表及资产负债表。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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