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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年二月一日经本会第五次会员大会通过一、本会为鼓励同鄕努力向学,特捐募奖学金基金二、本基金由本会推定同鄕三人,为基金保管委员共同保管,并以最高利息存入公营金融机构生息。三、本基金利息,专作奖学金之用。四、基金利息支付每期奖学金有余时,应转为本金存储,不敷时由应届理事会另行弥补,不得动用本金。五、本办法由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同。附注:五十七年二月一日经本会第五次会员大会推定刘仲平、谭尙淸、王述尧三同鄕为基金保管委员。
中华民国六十年五月十二日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事细则系依东北奖学基金会章程第十七条之规定制定之。第二条 本会办事人员皆为义务职,以服务桑梓造福第二代为旨趣,竭尽热诚贡献于各项工作。第三条 本会一般行政事务由总干事承主任委员之命依章办理之,并将工作结果提报常委会。第四条 本会所设之基金保管委员会事务,由该会委员中公推一人兼执行秘书,承该主任委员之命办理之,并提交该委员会议。第五条 本会所设之资格审査委员会事务,由该会委员中公推一人兼执行
中华民国六十年五月十二日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一、本基金会所设保管委员会办理基金之保管事项除依本基金会有关章则外并订本规则。二、收受捐款时原则上应先存入银行专户并掣给收据。三、收受捐款除设帐登记以供随时査阅外,并于每年年终列册报会必要时并分送各捐款人士。四、保管会运用基金应选择优利并保障安全,并应将拟定之办法,送请常委会议认可后办理之。五、经基金会核定发放奖助学金时应采公开方式或以记名汇票迳寄受奖人并索据存凭。六、保管会收支事项应于每年年终汇报基金会核备并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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