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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订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定名为「财团法人台北市福建长汀同鄕会文敎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以致力于同鄕文敎有关活动为目的。第三条:本基金会设址于台北市罗斯福路六段九十八号四楼。第四条:本基金会为一永久性组织,如宣吿解散,所賸余之财产,全部归属地方自治团体,不得以任何方式隶属个人或其他团体。第二章 基金来源第六条:本基金会由台北市福建长汀同鄕会捐助新台币壹佰万元曁座落台北市罗斯福路六段九十八号五层公寓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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