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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第二期于七十二年(一九八三年)开发完成,坡度较大,山沟也多,迳行核定申报地价每平方公尺一,〇〇〇元,高出第一期土地地价三倍有奇,地价税按当期适用基本税率计算,亦高出三倍有奇:(A)六十七年地价税120,000m2×303元×150/00=545,400元(B)七十三年地价税120,000m2×1,000元×150/00=1,800,000元第一期开发之土地,地势比较平坦,临近马路,交通比较便利;第二期开发之土地,系衔接第一期土地,向山顶方向延伸,地势更
本文原刊于税务旬刊第一三三七期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出版一、本文缘起我国现行地价税,系采行累进税率,但主张采行比例税率的呼声,一直不断。本(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中央日报第二版刊载财政部赋税改革委员会为地价税税率擧行咨询会,与会学者就累进税与比例税优点,各据立场踊跃发言,迄无定论。赋改会主任委员陈德安先生表示,赋改会将收集正、反两派意见,加以整理并作成结论,供政府作决策参考。笔者谨就新闻刊载内容,对主张采行比例税率理由,提出不同意见,以就教于学者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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