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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已于一九九五年通过「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修正草案,为防止大陆配偶来台居留、定居人数日渐增多,衍生后续人口移入问题,增订须于办妥户籍登记日起满五年后,其大陆地区的直系血亲才得依规定申请来台定居。修正草案同时放宽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在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开放大陆探亲前进入大陆继续居住逾四年者,如未曾在中共党、政、军单位任职者,准其返台居留。该修正草案陈报行政院核定后即可发布施行。该修正案的重点如下:·纳入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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