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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疗院间系争土地迁让案,业经台湾高等法院通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开庭;本会由法益维护委员会武副主任委员忆舟鄕长代表出席。『我方主张由本会单独与市立疗养院成立庭上和解,承担各墓属应给付之债务,条件均依前议;至于其他五十余位墓属被告,即上诉人,我方无法代理;请由市立疗养院迳行进行诉讼程序,采公示送达一造辩论方式解决。如能由市立疗养院迳行撤回第一审之起诉,则更省手续。法官准我方请求,由对造律师代向市立疗养院转台北市政府请示。故本案再改期于民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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