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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蕭縣土地陳報經過

    来源期刊:《蕭縣文獻》 第2期  作者:劉煥文  出版时间:1985-02-01
    关键字: 土地税 清代田赋 1931年 土地陈报

    一、土地税之演进我国在农业社会时代,政府税收以田赋为主。田赋是根据耕地面积课以应纳租税。在秦汉以前,实行井田制度,天子以土地授予「封君」,则土地属于「封君」,视为土地公有。封君划全国土地为若干井田,每井九百亩,八家各受百亩,中间为公田,由八家共同耕作,所有收益归于封君,是为田赋之滥觞。秦朝以后,废除井田,土地准许自由卖买,变为土地私有,土地税收,采用「租、庸、调」办法。规定每户每年纳粟若干石,叫做租;每丁每年对政府劳动服务若干天,叫做庸;每户年纳绢若干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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