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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监察制度在以往监察制度的基础之上,根据当朝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和发展,其体制设置注重多轨道多元化,监察机关科道并行,组织机构高度完备。其机制运作要求有效性,统治者具备成熟的政治监察思想,科道官员的职责宽泛且具法律保障,亦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对于君主专制的极端化及中央集权的发展,对于澄清吏治及其调节制衡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1] 参考《明史》卷七四《职官三》。[2] 参考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二五《六科》。[3]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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