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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集会结社自由」为宪法明文保障,惟正式组织会社团体时则尚须遵从各有关法令规范,虽说是「自由」,如无法规约束,则天下大乱,任何「自由」均有随时被侵犯之虞,因此依规定参加或组织同乡会是最标准的「自由」权。即有参加或不参加、组织或不组织的完全自由,所以无强制参加或组织同乡会之规定,而从事工商职业人员,则政府分别颁订法令规章,如农、渔、工会法,工业、商业团体法均有强制参加组织团体之规定。同乡会是社会团体的一种,与工商职业团体其性质截然不同的。集会结社既是
台中市江西省同乡会于民国38年12月18日,召开首届会员大会,通过会章,并选出首届理、监事,随即向台中地方法院申请立案。次月印发会员通讯录,现任理事范群珍家中仍留存该通讯录。该通讯录分引言、章程、职员、会员等四部份。本文先对该通迅录中的引言及所载创会时的章程进行文献解读,接着又对职员、会员两份资料表,加以量化的统计分析,再辅以深度访谈等质性研究,考察该会成立于政府迁台时期的实况。发现会员中军人最多,多达109人,占42%,但首届理、监事中,军人仅占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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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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