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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本会第十一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本会为扩大奖助淸寒同鄕优秀子弟敎育,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之对象,悉依本会「敎育奖助金发给办法」,「申请敎育奖助金须知」之规定审查合格经理事会通过者,为指名认额认捐之对象。第三条:认捐名额可大专,可高中,或大专高中混合各认若干名。第四条:认捐热心同鄕人士,得于每学期增减认捐名额,惟须于每年二、九两月间向本会提出书面通知,否则本会将依据上学期名额办理。第五条:认捐人奖励办法另订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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