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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本会第十一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本会为维护身在台同鄕人士,接受委托服务及资产捐赠作为同鄕福利等费用,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之对象为我宁波同鄕人士,不分性别、年龄、在台无直系亲属,或财产承继人者,或有亲属而遗爱贫苦同鄕者。第三条:本会接受委托服务之范围:包括资产之处理,医护照料及身后安排。第四条:捐赠之资产,任由捐赠人指定办理本会福利事业。第五条:凡委托服务及捐赠资产,均须向本会办理书面存证函件或公证。第六条:本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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