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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澎湖渔郎以偷渡方式携回大陆妻女的案例,由于两岸关系条例规定中有疏漏,法务部大陆法规委员会决议,非法入境者不得在台申请定居,不过基于立法疏漏未考虑其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以子女年龄在十二岁以下者,可类推适用两岸条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准予申请在台定居。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政府正式开放大陆探亲后,不少民众前往大陆娶妻,尤以渔民因有渔船之便,偷渡其大陆妻子来台的案例不胜枚举,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两岸关系条例正式实施前,这些偷渡来台的妻子都要求能够「就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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