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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涵意之界定或法规之是否违宪,均可借由法律问题之辩论而证明。本年(八十三年)元月十四日大法官针对本案作成释字第三三四号解释,于解释理由书中,首开先例,说明审理案件之原委、声请机关及关系机关之主张,在形式上表现出裁判的特色,有助于国人对本案解释背景与内涵的了解。伍、结语一年来大法官行使职权有关的法制趋于完备,司法释宪乃得以发挥更广阔而深远的影响,法制的落实、检讨与再改进是长期的功课,而国人透过声请解释表现出对司法高度的信赖与倚重,这正是民主法治国家稳定持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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