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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對於吳忠欽請願修正宣誓條例第七條一案之第一次審查修正案,其基本精神,在糾正就職不宣誓或拒不宣誓的錯誤現實。尤其對於民選公職人員,必須於就職時宣誓,不得先行就職後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如民選公職人員不於就職時宣誓,就視同未就職,未就職就不能行使職權,也不能藉口先行報到就職,以拖延宣誓時間。單就這一點基本精神而言,作者認爲此一修正是切中時弊,値得喝彩的審查修正案。不料有人認爲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四條有一特别規定,就是國民大會代表,於國民大會...
立法院十二月五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修正条文」,法案修正大陆配偶已提出居留申请者,依法在台停留期间可受雇工作;另外,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定义,不再将台湾地区人民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定义为大陆地区人民。前案经总统公布后,由劳委会订定相关许可及管理办法实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之一修正草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之条文内容如后: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已依前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居留申请者,其在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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