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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任用法修正草案第四条及考绩法修正草案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说明与参考资料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四条第三第四两项,四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修正草案(附录在下面)送达本部各同事硏议后,不少同事直接向我提出意见,嘱予再加修正。各同事之寳贵意见,加以归纳,约可分为下列五种:⒈要求将第三项首段:「各机关公务人员出缺时,以原服务机关之单位内考绩升等人员擢升为原则」改正者:其言曰:「公务人员愿牺牲额外精神埋头苦干者,实受擢升憧憬之鼓励,设将其努力之结果使成为镜花水月之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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