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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光临。同时检讨一年来工作方针,及今后殷切的期望鄕人加强合作,多予支持与指导,使本会得以发展。继而财政黄光智,报吿经费收支情况,监事长黄章,报吿会务发展梗槪,及今后工作计划。随着有鄕贤萧慰慈、赖象贤、连梅村、蔡国豹等,相继致词。皆以团结与鄕谊之重要相勉,言词精辟,均获全场掌声雷动。酒过三巡,该会请萧慰慈,主持颁赠奖学金仪式,凡同鄕子弟就读于公私立学校,不论中、越、英、法文成绩优异,而名列第一、二、三名者均获领奖。玆将获奖学金姓名列后:黄玉柳一千元,黄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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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为奖励本会会员及其在学之直系亲属或弟妹,敦品励学,努力进取起见,特设置本奖学金。第二条 本会奖学金由本会奖学基金孳息所得,或捐款人指定之特别奖学金拨充之。第三条 凡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弟妹,在台北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在台湾省及高雄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求学;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第四条 本会奖学金名额、与金额之分配,由本会奖学金委员会,逐年另行订定之。第五条 凡合于第三条规定之在校学生,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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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八七、四、九、修正第一条 本会为奖励本会会员及其在学之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与海外回国之同乡侨生,敦品励学发奋上进起见,特设置本奖学金。第二条 本会奖学金,由本会奖学基金孳息所得,或捐款人指定之特别奖学金拨充之。第三条 凡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与海外回国之同乡侨生,在台北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在台湾省及高雄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及属本县同乡所创办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求学;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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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八七、四、九、修正第一条 本会为奖励本会会员及其在学之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与海外回国之同乡侨生,敦品励学发奋上进起见,特设置本奖学金。第二条 本会奖学金,由本会奖学基金孳息所得,或捐款人指定之特别奖学金拨充之。第三条 凡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与海外回国之同乡侨生,在台北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在台湾省及高雄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及属本县同乡所创办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求学;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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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八七、四、九、修正第一条 本会为奖励本会会员及其在学之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与海外回国之同乡侨生,敦品励学发奋上进起见,特设置本奖学金。第二条 本会奖学金,由本会奖学基金孳息所得,或捐款人指定之特别奖学金拨充之。第三条 凡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与海外回国之同乡侨生,在台北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在台湾省及高雄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及属本县同乡所创办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求学;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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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八七、四、九、修正第一条 本会为奖励本会会员及其在学之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与海外回国之同乡侨生,敦品励学发奋上进起见,特设置本奖学金。第二条 本会奖学金,由本会奖学基金孳息所得,或捐款人指定之特别奖学金拨充之。第三条 凡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与海外回国之同乡侨生,在台北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在台湾省及高雄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及属本县同乡所创办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求学;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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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八七、四、九、修正第一条 本会为奖励本会会员及其在学之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与海外回国之同乡侨生,敦品励学发奋上进起见,特设置本奖学金。第二条 本会奖学金,由本会奖学基金孳息所得,或捐款人指定之特别奖学金拨充之。第三条 凡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与海外回国之同乡侨生,在台北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在台湾省及高雄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及属本县同乡所创办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求学;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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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八七、四、九、修正第一条 本会为奖励本会会员及其在学之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与海外回国之同乡侨生,敦品励学发奋上进起见,特设置本奖学金。第二条 本会奖学金,由本会奖学基金孳息所得,或捐款人指定之特别奖学金拨充之。第三条 凡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与海外回国之同乡侨生,在台北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在台湾省及高雄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及属本县同乡所创办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求学;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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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八三、一、十一修正第一条 本会为奖励本会会员及其在学之直系亲属或弟妹,与海外回国之同乡侨生,敦品励学发奋上进起见,特设置本奖学金。第二条 本会奖学金,由本会奖学基金孳息所得,或捐款人指定之特别奖学金拨充之。第三条 凡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弟妹,与海外回国之同乡侨生,在台北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在台湾省及高雄市之公立大学、独立学院,及属本县同乡所创办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求学;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第四条 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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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奖学生名册及附件后,两周内核实拨款,委托梅县文教会负责办理奖学金颁赠事宜,必要时得由本会派员会同颁赠。梅县文教会应于两星期内,将奖学金发给各得奖学生本人,并将发放情形以副本分送各得奖学生就读之学校及本会备查。得奖人应出具收据(由梅县文教会统一制发),印领后汇送本会存查。第十一条 梅县文教会接受委托办理本奖学金事宜所需之行政必需费用,由本会酌予补助,每年以不逾港币参仟元为原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