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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页、第195页、第201页、第202页),亦经再审被告提出作为证物(见一审卷第55页至第58页、第61页;二审卷第126页至第128页、第130页)。而上开证物之内容,亦均经一、二审判决予以斟酌,有一审判决事实及理由栏四、㈡、3.略载:「原告复以其滞陆全家于45年11月1日迁徙江西省九江县,并设籍于同巿环城路3支巷12号2楼1号,且由其父代理将户籍迁入江西省九江县,其籍贯自己变更云云。然籍贯本身之原意系在祖籍,当时立法系为追思祖先来源之用,除非确有而迁移
一、排除侵害律师通知原告,由于他不合作,不肯提供原本证据,故解除委任,意即不为原告进行正在涉讼的「排除侵害事件」,因为原告已经侵害了自己。二、律师费为了打官司,A君先后拜访三位律师,甲律师是个体户,未获青睐。乙律师排场大,会客室挂满现任法官赠匾,面谈五分钟收谈话费新台币五〇〇〇元。丙律师接受委任,开价一审八万元,A君告知是律师多年老友推荐而来,请予优惠折价,律师略思:「外加四万元,那是仲介费」。三、原告被告分不清柳律师代理原告,开庭时陈述:「昨日刚接本案
壹、排除侵害律师通知原告,由于他不合作,不肯提供原本証据,故解除委任,意即不为原告进行正在涉讼的「排除侵害事件」,因为原告已经侵害了自已。贰、律师费为了打官司,A君先后拜访三位律师,甲律师是个体户,末获青睐。乙律师排场大,会客室挂满现任法官赠匾,面谈五分钟收谈话费新台币5000元。丙律师接受委任,开价一审八万元,A君告知是律师多年老友推荐而来,请予优惠折价,律师略思:「外加四万元,那是仲介费」。参、原告被告分不清柳律师代理原告,开庭时陈述:「昨日刚接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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