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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六月 日订定中华民国六十九年 月 日第一次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二次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第三次修正中华民国八 十年六月三十日第四次修正第一条:本会为奖励在台湾地区(含金门、马祖)埔籍靑年,敦品励学,力求上进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就读台湾地区,经敎育主管官署立案之公私立大学院校夜间部、曁专科日、夜间部,及高中(职)日间部之学生,每学年,学业成绩总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分或甲等以上,体育七十分或乙等以上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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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六月 日订定中华民国八十年六月三十日第四次修正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次修正第一条:本会为奖励在台湾地区(含金门、马祖)埔籍青年,敦品励学,力求上进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就读台湾地区,经教育主管官署立案之公私立大学院校夜间部、曁专科日、夜间部,及高中(职)夜间部之学生,每学年,学业成绩总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分或甲等以上,体育七十分或乙等以上者,得向本会申请奖学金。第三条:本奖学金,每年颁发一次,申请日期于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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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六月 日订定中华民国六十九年 月 日第一次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二次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第三次修正中华民国八十年六月三十日第四次修正第一条:本会为奖励在台湾地区(含金门、马祖)埔籍青年,敦品励学,力求上进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就读台湾地区,经教育主管官署立案之公私立大学院校夜间部、暨专科目、夜间部,及高中(职)日间部久之学生,每学年,学业成绩总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分或甲等以上,体育七十分或乙等以上者,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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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六月 日订定中华民国六十九年月 日第一次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二次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第三次修正中华民国八十年六月三十日第四次修正第一条:本会为奖励在台湾地区(含金门、马祖)埔籍青年,敦品励学,力求上进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就读台湾地区,经教育主管官署立案之公私立大学院校夜间部、暨专科目、夜间部,及高中(职)日间部久之学生,每学年,学业成绩总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分或甲等以上,体育七十分或乙等以上者,得向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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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六月 日订定中华民国八十年六月三十日第四次修正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次修正第一条:本会为奖励在台湾地区(含金门、马祖)埔籍青年,敦品励学,力求上进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就读台湾地区,经教育主管官署立案之公私立大学院校夜间部、暨专科日、夜间部,及高中(职)夜间部之学生,每学年,学业成绩总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分或甲等以上,体育七十分或乙等以上者,得向本会申请奖学金。第三条:本奖学金,每年颁发一次,申请日期于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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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六月 日订定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十次修正第一条:本会为奖励在台、澎、金、马地区大埔籍在学青年,敦品励学,力求上进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就读台、澎、金、马地区,经教育主管官署立案之公私立大学院校进修部、专科(五专限四、五年级)日间及进修部、高中(职)进修部之学生,每学年,学业成绩总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分或甲等以上,体育七十分或乙等以上,家长或本人为本会会员,且已缴纳本年会费者,得向本会申请奖学金。第三条:本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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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六月 日订定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十次修正第一条:本会为奖励在台、澎、金、马地区大埔籍在学青年,敦品励学,力求上进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就读台、澎、金、马地区,经教育主管官署立案之公私立大学院校进修部、专科(五专限四、五年级)日间及进修部、高中(职)进修部之学生,每学年,学业成绩总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分或甲等以上,体育七十分或乙等以上,家长或本人为本会会员,且已缴纳本年会费者,得向本会申请奖学金。第三条:本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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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六月日订定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十次修正第一条:本会为奖励在台、澎、金、马地区大埔籍在学青年,敦品励学,力求上进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就读台、澎、金、马地区,经教育主管官署立案之公私立大学院校进修部、专科(五专限四、五年级)日间及进修部、高中(职)进修部之学生,每学年,学业成绩总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分或甲等以上,体育七十分或乙等以上,家长或本人为本会会员,且已缴纳本年会费者,得向本会申请奖学金。第三条:本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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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六月日订定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十次修正第一条:本会为奖励在台、澎、金、马地区大埔籍在学青年,敦品励学,力求上进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就读台、澎、金、马地区,经教育主管官署立案之公私立大学院校进修部、专科(五专限四、五年级)日间及进修部、高中(职)进修部之学生,每学年,学业成绩总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分或甲等以上,体育七十分或乙等以上,家长或本人为本会会员,且已缴纳本年会费者,得向本会申请奖学金。第三条:本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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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订定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廿七日第四次修正第一条:旅港乡贤本会荣誉理事长田家炳先生为奖励在台、澎、金、马地区大埔籍在学青年、敦品力学,每年慨捐新台币贰拾伍万元,交由本会设置奖学金办理奖学,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资格如左:(一)凡经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研究所及大学院校日间部就读之在学学生(含侨生),每学年均得提出申请一次。(二)每学年上下两学期学业及操行成绩各平均为七十五分以上者。(三)家长或本人须为本会会员,且已缴纳本年会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