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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发掘事实真相。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查官制作之刑案侦查笔录称「讯问笔录」,司法警察(官)制作者称「询问笔录」。就文义来看,「讯问」似含诘问语气,「询问」好像比较客气。事实上,司法警察(官)制作的笔录可能更重要。因为一件刑案发生后,司法警察(官)常是最先抵达现场或是最早接触有关犯罪事物的人员,就其直接观察、接触所得作为询问基础,通常情形所获得供述可信度较高,所谓「案重初供」。在以往司法机关对被告的起诉书或判决书中,就不乏「在警讯中供承不讳」或如何如何之论
证言者,也不得令其具结(第一八〇、一八一、一八六条)。可见法律不外乎情理,与我国古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人伦观念相符合(论语)。这些规定乍看之下好像法律专门在保护坏人似的,其实法律并不是在保护眞正的坏人,而是在保护那些可能被误解为坏人的升斗小民。因为当年平民百姓一旦被列为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时,他的权利最容易受到忽略。今(九十二)年一月间,报纸刊登了两件重大刑案逆转性的判决。一件是新店市民朱铭雄,因为被害人错误指认及侦查机关未依法定程序讯问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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