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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清册,作为以后买卖移转之依据。此法颁行后至元丰八年(公元一〇八五年)十月,宣仁太后诏罢废时止,前后历时逾十三年。㈦农田水利法我国自晚唐以后五代,近百年间,变化相寻,迄无宁日,农田水利,长久失修,太宗时曾有温仲舒、陈清、谈到此事,可惜谈了以后便没有下文。王荆公在其「本朝百年无事箚子」中,曾经沉痛地指出:「农民坏于徭役,而未尝特见救恤,又不为之设官,以修其水土不利」。于是在他当鄞县县长的时候,便致力于筑堤堰,决波塘,为水陆之利。神宗熙宁元年(公元一〇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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