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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月三日第一次大会通过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二月廿三日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江西省兴国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感情,团结同鄕意志,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擧办公益事业,增进同鄕福利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布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本会任务如左:一、关于同鄕之调査登记事项。二、关于光复大陆后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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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⒈⒈至75.⒓⒔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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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⒈⒈~75.⒓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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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广益,今后我们有更多的工作要做,下面将过去三年,作简要报吿。㈢理事会工作报名:⒈本会理事十一人监事三人,候补理监事四人,本届(第一届)召开理监事联席会六次,座谈会三次,会议纪录按规定呈报备査在案。⒉印制江西省兴国县旅台同鄕通讯录,价发各同鄕,所遗憾者尙有很多遗漏,今将再作调査,并加注各同鄕原籍小地名,使更为淸楚,预定收集后重印。⒊凡同鄕婚丧喜庆,本会理监事均亲往道贺及吊唁,并送贺礼奠仪,甚至送至墓地。⒋同鄕急难灾害救助慰问,病患同鄕、理监事经常前往医院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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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理监事联席会议审议,并提交七十六年大会通过后实施,曁报请台北市社会局核备,修正时亦同。本办法75 11.8.经理监事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台北市江西省兴国县同鄕会七十六年度工作计划表台北市江西省兴国县同鄕会七十六年度岁入预算书76.1.1.—76.12.31.台北市江西省兴国县同鄕会七十六年度岁出预算表台北市江西省兴国县同鄕会财务收支决算明细表江西兴国同乡会「兴国文献」创刊号勘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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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會截至七十七年底經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詳情已於七十八年一月列表並於七十八年會員大會分送到會鄉長,茲將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年三年經收常年會費各位鄉長芳名分年列後以昭大信(每人每年新台幣三百元)(如有已收到本會掣給收據,而後未列名者,請卽通知以便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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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争执不断,同鄕会有十几个三年未召开大会,五年未改选,也有停止活动达三、四年者,所幸本会虽然成绩不佳,但赖各位鄕长支持,还能不断依法活动,明年(八十一年)本会应该依法改选,希望年轻有为同鄕继续领导,使会务更有进展。㈤江西省与国县台胞台属联谊会会长李都生致兴国县旅台鄕亲拜年信,内容简述。本会为大家团体,联络鄕谊之支柱,每年擧行团拜、同鄕、亲友、同学见面,共话家常,增进感情,可谓人生乐事,希望各位鄕长今后尽量带领第二、三代年青同鄕参与,使会务推展更顺利。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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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信、萧占芳、黄家燕、蓝瑞芹、黄强、钟月兴、钟传伊、丘静、萧正访、黄邦宿、吕中、王述蘐等十三人。候补理事:李祖培、刘法章、吴培元等三人。2.当选监事:李佐援、王述钰、黄定华等三人。候补监事:萧兆楷。八、临时动议:无九、散会。主席:王述调纪录:萧占芳附件一 台北市江西省兴国县同乡会财务收支决算表附件二 台北市江西省通兴县同鄕八十一年度工作计划表附件三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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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七十四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單位:新台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