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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年五月十五日经本会第三届第二次理监事联合会议通过七十八年五月卅一日经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北市社一字第一八七二八号文同意备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台北市江西省兴国县同鄕会。第二条 本会为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感情,团结同鄕意志,发挥互助合作,增进同鄕福利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第六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同鄕之调查登记事项。二、文献资料之
七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本会第三届第二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七十八年五月卅一日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北市社一字第一八七二八号函同意备查七十九年二月四日本会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追认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台北市江西省兴国县同鄕会。第二条:本会为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感情,团结同鄕意志,发挥互助合作,增进同鄕福利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第六条:本会之任务
七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本会第三届第二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七十八年五月卅一日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北市社一字第一八七二八号函同意备查七十九年二月四日本会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追认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台北市江西省兴国县同鄕会。第二条:本会为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感情,团结同鄕意志,发挥互助合作,增进同鄕福利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第六条:本会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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