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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河南敎育月刋第二卷第二期九二—九三頁民國廿年十月十五日出版)
所学专门学术或技能服务社会三年以上者。第二条:凡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得与出国留学试验。⒈有反革命言论及行为者。⒉褫夺公权未复权者。⒊有不良之嗜好者。第三条:派送留学生由敎育厅聘请专家组织考试委员会考选之。第四条:每届选派学生之试验日期名额留学国留学年限硏究科目由敎育厅拟定呈请省政府及敎育部核准先期公布之。第五条:公费留学生留学期限均自抵留学国呈报之日起算期满不囘国者停给公费。第六条:公费留学生径选派并发给应领公费后留学日本者额于一个月内起程留学欧美者须于二个月
壹、留學考試第一試一覽表貳、留學考試第一試分數表叁、留學考試第二試分數一覽表肆、留學考試第三試分數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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