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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分子监听之用。⑶除邮电机关外,不宜用于所谓「公共设施」之中。⑷军事部门所属司法情治之介入。以上规定也许可减少对自由权的约制。要之,我们以为在观念上或制度上,为了促进国家持续的发展,在调公权力与人权的问题时,应设法避免因过份偏重公权力,牺牲人权,而致压抑到社会发展的生机,阻碍国家社会的进步。设监听保护安全、公权法制反面有隐藏知法犯法,破坏国家民族及社会发进落后,胆大狂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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