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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封闭隔绝」,或只要有「阻碍逃生通道」而致他人发生危害之结果为已足,要视司法实务上将来如何解释认定。为了维护公寓大厦居住环境之公共安全,属于共同部分之楼梯通道,应尽量避免放置杂物;加盖之屋顶建筑物,尤不可全部围起封闭。「小心驶得万年船」,事前预防毕竟胜于「亡羊补牢」。[1]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内政部营建署八十五年编印之管理条例问答第十七、十九页。[2] 九十年四月十日联合报第六版。[3] 法律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发生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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