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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一、本会为使旅台同鄕死有安葬之地,且便于后代子孙亲族寻觅祭扫,发起筹建公墓。承正阳吕品同鄕以其夫人吕李眉兰女士名义,慷慨捐赠位置于台北县深坑鄕「南港墓园」土地中之壹千伍百坪,辟建为本会第一公墓,爰订定管理规则。二、本会公墓之使用管理,除台北巿、台湾省公墓管理规则规定者外,悉依据本规则办理。第二章 使用三、凡豫藉旅台同鄕,曾加入本会取得会员证履行会章规定之义务者,逝世可使用本会之公墓。四、使用本会公墓,营葬人应塡具申请表并检附受葬者会员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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