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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大陆探亲服务协会——服务项目及入会办法

    来源期刊:《鄢陵雜誌》 第6期  出版时间:1991-01-01
    关键字: 同乡会 服务项目 入会办法 通知启事

    讯息。⒎与有关行业协商成立「伤残探亲专案」,协助伤残会员返鄕探亲。⒏贫困会员入会满一年后,可申请「荣安基金」之探亲补助费用。⒐实施「归根专案」,接受会员委托将已故亲友骨灰以专人运回大陆家鄕。⒑接受会员委托其他事项,但以本会能力所及且不违反两岸政府法令为范围。㈡申请入会办法:⒈资格: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具有行为能力,并赞同本会宗旨者,均可申请入会,但以荣民优先。⒉会费:入会费新台币叁佰元,常年会费新台币伍佰元,合计新台币捌佰元整。⒊证件:身份证影本一张

  • 文章台北市宿遷縣同鄕會靑年聯誼社

    来源期刊:《宿遷季刊》 第1期  出版时间:1981-07-01
    关键字: 青年联谊社 入会条件 入会办法 申请表 通知启事

    入会条件:凡十八岁以上在自由地区宿迁靑年同鄕。㈡入会办法:请将下列申请表邮寄至台北邮政信箱「二二〇一一」号会费缴交利用邮政划拨方式,划拨帐号现正申请中,届时将另行通知。七十一年会费经第一次筹备会决议为新台币『伍佰元整』台北市宿迁同鄕会靑年联谊社社员入会申请表

  • 文章东安县同乡入会及乐捐经费办法

    来源期刊:《东安文献》 第12期  作者:編者 出版时间:1998-01-01
    关键字: 东安县同乡会 入会办法 乐捐经费

    一、入会费一〇〇元。二、每年的年会费二〇〇元—每年缴一次。三、永久会员费一、〇〇〇元,尔后每年不需缴费,而成为永久会员,本会将永久免费赠送有关出版品及各种资料,永久会员如有婚丧喜庆或困难,本会将派员祝贺、慰问及协助解决。四、自由乐捐在二、〇〇〇元以上者,即为永久会员,而不需缴会费。五、自由乐捐在一〇、〇〇〇元以上者,即为荣誉会员,并由本会表扬之。六、如有惠寄会费或乐捐公益基金,请利用邮政划拨「台北巿邮政划拨01470629蒋禩炆收」或邮寄「台北巿木栅区

  • 文章东安县同乡入会及乐捐经费办法

    来源期刊:《东安文献》 第7期  作者:資料室 出版时间:1993-01-01
    关键字: 东安县同乡会 入会办法 乐捐经费 经费说明

    入会费一〇〇元。㈡每年的年会费二〇〇元——每年缴一次。㈢永久会员费一、〇〇〇元,尔后每年不需缴费,而成为永久会员,本会将永久免费赠送有关出版品及各种资料,永久会员如有婚丧喜庆或困难,本会将派员祝贺、慰问及协助解决。㈣自由乐捐在二、〇〇〇元以上者,即为永久会员,而不需缴会费。㈤自由乐捐在一〇、〇〇〇元以上者,即为荣誉会员,并由本会表扬之。㈥如有惠寄会费或乐捐公益基金,请利用邮政划拨「台北巿邮政划拨01470629蒋禩炆收」或邮寄「台北巿文山区木栅路二段一

  • 文章本会八十九年扩大征求会员及劝募乐捐办法

    来源期刊:《寧波同鄉》 第369期  出版时间:1999-12-10
    关键字: 征求会员 募捐办法 宁波同乡会 入会登记手续 征募时期

    或同鄕证),本会仅加盖收费印章不予换发)。6.为发展本会组织,亟须扩大征求会员,各级队长除原有会员必须继续联系登记外(未缴年费者,请同时催缴),并请运用各种关系、各种方法尽量吸收新进会员;设有分队长者,亦应同时积极办理。希望各级队长、分队长请尽量吸收新会员入会。第六条:乐捐劝募事项:1.乐捐名称:⑴会务经费(福利金、福利基金等捐款)。⑵事业费(包括教育奖学金、医药援助、一般援助、出版经费)。2.征募手续:⑴由本会印就捐册,编号后分发各级队长办理劝募工作

  • 文章本會重要啟事

    来源期刊:《嶺南特訊》 第342期  出版时间:2012-06-01
    关键字: 常年会费 缴交办法 客家语中级班 粤语中级班 入会申请

    洽:台北市广东同乡会总干事黄东祥先生连络电话:(〇二))二三二一—七五四一转十一号会员每年只能介绍乡亲入会一次(本刊讯)一〇一年三月卅日本会会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并于四月九日第三次理事会、第四次监事会联席会议中核备,通过以下规定:⑴会员每年只能担任一次乡亲入会之介绍人,改变以往无人数之限制。⑵首次申请入会之乡亲必须亲自到会办理入会申请,经初审通过后当场缴交入会费新台币一百元及常年年费新台币贰百元。⑶相关规定刊登于岭南特讯公告实施。

  • 文章台北市宁波同鄕会九十九年扩大征求会员及劝募乐捐办法

    来源期刊:《寧波同鄉》 第489期  出版时间:2009-12-01
    关键字: 台北市宁波同乡会 征求会员 劝募乐捐办法 会员登记 入会登记手续

    第一条:本会为扩大征求会员及筹募九十九年各项会务经费特订本办法。第二条:为使本办法能获得有效之实施,得由本会组成征募总队,下设征募队、征募分队,共同办理征求会员或劝募乐捐工作。第三条:征募总队为直属本会理事会之任务编组单位。设名誉总队长数人,由本会全体名誉理事长兼任;总队长一人,由本会理事长兼任;队长若干人,由本会全体常务理监事及理监事兼任,并同时聘请其他热心委员、乡长等一同担任;分队长若干人,由队长视需要在本队征求之会员名单中遴选一至数人,协助队长扩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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